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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幸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天秀、任可美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81,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補字第21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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