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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4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宛臻

原告
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吳幸怡律師
被告
徐天秀

任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21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7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之事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簡字第48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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