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年紳
- 訴訟代理人
- 謝榮峯
- 被告
- 林臻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屏補字第2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