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三二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三二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己○○
戊○○○住屏東縣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四百八十二元(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五百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四百四十三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