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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三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己○○

       戊○○○住屏東縣

       丁○○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四百八十二元(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五百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四百四十三元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