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屏簡聲字第九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聲字第九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三四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五千九百六十七元(後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屏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一千九百六十七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零元 │原繳郵費三百九十元 │ │ │ │退郵三百九十元 │ ├────────┼───────────────┼───────────┤ │鑑定費 │ 四千元 │ │ ├────────┼───────────────┴───────────┤ │合 計 │ 五千九百六十七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