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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7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書記官 郭松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7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