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聲字第3號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寶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陸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將債權及其擔保及從權利一併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並已於民國96年3 月14日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相關債務人,目前債務人吳三榮、魏文彬、致富股份有限公司已合法送達通知,惟其他債務人即相對人陸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因遷址不明無法送達,爰聲請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陸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265 號6 樓」、甲○○、丁○○住所皆位於「高雄市○○區○○路31之5 號」、丙○○住所位於「高雄市○○區○○路842 號」,有戶籍謄本2 份及公司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