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7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