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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47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4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47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