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4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40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