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