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77巷9
- 被告
- 乙○○
77巷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