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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胡晏彰

原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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