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