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