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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阮世賢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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