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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2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226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28、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借據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單、繳款資料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22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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