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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27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台北縣泰山鄉○○村○ 鄰○○路○段44號2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 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5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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