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27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灣省台北縣泰山鄉○○村○ 鄰○○路○段44號2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 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