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59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596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