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93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93號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8,33
2 元(計算式:1921.56 ×3400×1/16=408331.5,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