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調字第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調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調解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聲請調解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6,905 元,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 元,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3 月11日通知補繳,該通知於同年3 月17日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復於同年4 月28日以97年度屏調字第2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同年5 月5 日寄存送達於前開分駐所,此均有補正通知函、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屏東及潮州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等三紙為憑,本件調解聲請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