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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4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402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40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