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屏東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