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阮世賢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