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