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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8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8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辛○○○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庚○○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丁○○
兼前列六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84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