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救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救字第5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國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之申請,如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不應准許。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6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屏勞簡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在案,因聲請人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並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屏東縣內埔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份認定證明書、屏東縣內埔鄉龍泉村清寒證明及無工作證明書、保證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文件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另本件亦無法律扶助法第62條但書所定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