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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77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377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3樓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阮世賢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37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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