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4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471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