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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51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1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514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51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