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5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1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514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