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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649號

給付互助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4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相 對 人即
原告
癸○○
原告
子○○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原告
庚○○
原告
丙○○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原告
乙○○
原告
戊○○

前列四人共

同兼訴訟代

理人    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互助會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且未據聲請人聲請免為假執行,本件並未漏為判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就「免為假執行部分」,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64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互助會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