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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9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胡晏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9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93號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8,33

2 元(計算式:1921.56 ×3400×1/16=408331.5,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胡晏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9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