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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栢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