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號
- 原告
-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栢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字第27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