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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鈺鼎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代表人
沈廉傑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16號),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案由欄內「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上訴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案由欄內「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上訴案件」之記載係屬誤載,且對於該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尚無影響,自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