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鈺鼎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代表人
- 沈廉傑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桂齊恆律師
廖正多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16號),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案由欄內「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上訴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案由欄內「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上訴案件」之記載係屬誤載,且對於該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尚無影響,自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