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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保護管束人 李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犯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7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審竹簡字第一一七○號簡易判決對李宗文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保護管束人李宗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99年2月12日確定。嗣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以99年度執保字第118號執行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99年度執緩字第121號執行60小時之義務勞務。惟受保護管束人於前述緩刑保護管束期間(自99年2月12日至101年2月11日止),自100年12月15日起即未按期至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經電話查訪、訪視等仍拒不踐履,此事實有觀護人重要記事表、訪視表等足憑,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且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顯然認為該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定有明文。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一)受保護管束人李宗文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99年2月12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7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6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保護管束期間自99年2月12日至101年2月11日止等情,有卷附之本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70號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按。

(二)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之99年4月29日向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時,經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後,業據受保護管束人李宗文簽名乙節,有新竹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具結書、新竹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應主動報告及配合事項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2頁、第33頁)。惟查,本件受保護管束人執行保護管束狀況,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載(詳附表),可知:

1、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時報到,而經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出具告誡函2次(詳附表編號3、8所載)。

2、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自100年5月13日至100年6月9日因另案羈押;復自100年10月19日起至100年11月29日止,另因毒品案件,執行觀察勒戒(詳附表編號2、6所載)。

3、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員警、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分別於100年9月17日、100年9月28日、101年1月2日、101年1月3日,或多次前往受保護管束人住處訪視未遇;或多次電話查訪未果(詳附表編號4、5、10所載)。

(三)從而,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業已違反應遵守事項,且依據附表編號3、8、2、6、4、5、10所載情狀,堪認情節重大,因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得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相符,是以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執行保護管束狀況                │備      註│
├──┼────────────────┼─────┤
│  1 │受保護管束人於99年4月29日報到, │本院卷第27│
│    │填據新竹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至32頁、第│
│    │事項具結書、新竹地檢署受保護管束│33頁      │
│    │人應主動報告及配合事項          │          │
├──┼────────────────┼─────┤
│  2 │100年5月13日至100年6月9日,因另 │本院卷第55│
│    │案羈押中                        │頁        │
├──┼────────────────┼─────┤
│  3 │因受保護管束人未按時報到,新竹地│本院卷第40│
│    │檢署觀護人出具告誡函,命100年8月│至41頁    │
│    │18日報到                        │          │
├──┼────────────────┼─────┤
│  4 │100年9月17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本院卷第45│
│    │湖口分駐所員警前往受保護管束人住│頁        │
│    │處查訪未遇。                    │          │
├──┼────────────────┼─────┤
│  5 │100年9月28日新竹地檢署觀護人電話│本院卷第46│
│    │查訪未果,並製作觀護輔導紀要    │頁        │
├──┼────────────────┼─────┤
│  6 │100年10月19日至100年10月21日受保│本院卷第55│
│    │護管束人另因毒品案件,執行觀察勒│頁        │
│    │戒                              │          │
├──┼────────────────┼─────┤
│  7 │100年11月30日受保護管束人報到, │本院卷第47│
│    │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定下次報到日期為│頁        │
│    │100年12月15日                   │          │
├──┼────────────────┼─────┤
│  8 │因受保護管束人於100年12月15日未 │本院卷第50│
│    │按時報到,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出具告│至51頁    │
│    │誡函,命101年1月12日報到        │          │
├──┼────────────────┼─────┤
│  9 │100年12月30日觀護人製作新竹地檢 │本院卷第52│
│    │署執行保護管束重要記事表        │頁        │
├──┼────────────────┼─────┤
│ 10 │新竹地檢署觀護人①於101年1月2日 │本院卷第53│
│    │,前往受保護管束人住處訪視未遇。│至54頁    │
│    │②於101年1月3日電話查訪未果。   │=第8至9頁 │
│    │                                │=第10至11 │
│    │                                │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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