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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馮俊郎蔡欣怡王子謙

原告
蔡俊毅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告
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送達代收人
賴妍蓉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告
黃雅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2 年度訴字第129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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