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保 護
管 束 人 陳建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犯藏匿人犯案件(本院 105年度竹簡字第5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5年度執聲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五年度竹簡字第五0號刑事簡易判決對陳建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受保護管束人因犯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50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5年5月23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未按期向觀護人報到,經書面告誡合法送達並請警協尋及訪視等,仍拒不踐履,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已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保護管束人陳建儒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於105年4月29日以 105年度竹簡字第5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同時諭知緩刑 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於105年5月23日確定,保護管束期間自105年5月23日起至107年5月22日止等情,有本院 105年度竹簡字第50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按。又受保護管束人於 105年8月3日至新竹地檢署報到,經告以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2規定等事項,受保護管束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且受保護管束人於當日簽立具結書,該具結書已明載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之事項與違反之效果以供受保護管束人詳閱知悉一節,亦有執行筆錄、新竹地檢署受保護管束人基本資料表、諭知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具結書、受保護管束人應主動報告及配合事項、受保護管束人住宅路線圖影本各1份在卷足稽。
㈡、惟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僅曾於105年8月17日應報到執行保護管束當日電聯新竹地檢署觀護人表示因故無法報到,此後迭經新竹地檢署發函告誡並指定於105年9月21日、 105年10月19日、105年11月23日、105年12月21日向該署觀護人室報到,另經新竹地檢署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協尋,員警於105年10月5日查訪,同時通知受保護管束人向新竹地檢署報到,且新竹地檢署觀護人亦於 105年10月28日親往受保護管束人位在新竹縣○○鎮○○里0鄰○○○00 號之住處查訪,受保護管束人均未按時向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接受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乙節,有新竹地檢署觀護輔導紀要、新竹地檢署105年8月26日竹檢貴護己105執護266字第23972號、105年10月3日竹檢貴護己105執護266字第00000號、105年10月25日竹檢貴護己105執護266字第29925號、105年11月29日竹檢貴護己105執護266字第33523號告誡函暨送達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105年10月12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57003996號函及所附新竹地檢署請警察機關採行複數監督之執行回復表、新竹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首次)影本等件存卷為憑。據此,本院審酌上開本院刑事簡易判決中對受保護管束人所為之「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課程」等諭知,均係原判決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宣告緩刑之重要條件,又緩刑制度在暫緩宣告刑之執行,督促犯罪行為人改過自新,藉此給其一方面仍可過正常生活,一方面應自我反省之機會,則在緩刑期內,其是否已自我約制洗心革面,自須予以觀察,經由特定機構或個人來保護、制約犯罪行為人,使其營正常、合法之生活,此乃保護管束之目的,然受保護管束人既知悉如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可能遭撤銷緩刑宣告之結果,竟仍率予無正當理由,不依指定日期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堪認受保護管束人確已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之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顯然受保護管束人並未因受到刑事追訴而有悔悟反省之意,輕藐國家就其犯罪行為給予之寬容,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所定得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相符,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