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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毓華傅曉瑄張詠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被告
黃達鴻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對於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所為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應以確定判決為限;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自以判決確定為其前提,倘案件尚未確定,自應循上訴程序救濟,尚不生聲請再審之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黃達鴻因涉嫌殺人案件,對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判決聲請再審,然本案尚未經法院為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聲請人對於尚未判決之案件聲請再審,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