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
- 被告
- 黃達鴻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對於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所為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應以確定判決為限;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自以判決確定為其前提,倘案件尚未確定,自應循上訴程序救濟,尚不生聲請再審之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黃達鴻因涉嫌殺人案件,對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判決聲請再審,然本案尚未經法院為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聲請人對於尚未判決之案件聲請再審,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