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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44號

                   109年度易字第4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瑞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因最高法院決議變更之故,認應為被告利益進行法律適用,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4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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