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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9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馮俊郎黃怡文王靜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參 與 人 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嘉
聲請人
即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秋澤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第16438號、第17046號),經本院審理(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參與人法定代理人陳俊嘉所有如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判決並未宣告沒收,並非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內之內容,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將陳俊嘉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內容紀錄列為證據,因其內有與本案相關事證,此部分扣案物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之物。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宣判,惟檢察官及部分被告請求上訴,而仍未全案確定,上開證據與其他被告之犯罪事實有關,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認於全案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逕行裁定發還。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依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G-1-1 手機1支 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900號 G-1-2 手機1支 同上 G-1-3 手機1支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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