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參 與 人 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嘉
- 聲請人
- 即代理人
- 張右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許秋澤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988號、第16438號、第17046號),經本院審理(111年度訴字第84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參與人法定代理人陳俊嘉所有如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判決並未宣告沒收,並非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附表所示扣案手機內之內容,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將陳俊嘉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內容紀錄列為證據,因其內有與本案相關事證,此部分扣案物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之物。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宣判,惟檢察官及部分被告請求上訴,而仍未全案確定,上開證據與其他被告之犯罪事實有關,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認於全案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逕行裁定發還。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號 (依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扣案物 備註 G-1-1 手機1支 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900號 G-1-2 手機1支 同上 G-1-3 手機1支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