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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訴字第2號

營業秘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潘韋廷華澹寧黃翊雯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詠恩
選任辯護人
陳亞暄律師

任君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智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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