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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97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賴淑敏黃怡文王靜慧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家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家武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下午4時3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沿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二段53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往義民路二段421巷方向直行,於行經義民路二段530巷與義民路二段之無號誌路口時,明知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又明知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如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適有告訴人邱金德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義民路二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被告竟未減速禮讓告訴人,因上開疏失不慎駕車衝撞告訴人上開機車右側,致告訴人因此受有暈厥、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手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所涉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