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陳健順
- 當事人NGUYEN DINH THANG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凱絜 被 告 NGUYEN DINH THANG (中文名:阮庭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THANG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沒收部分: 本件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及該航班取消證明等文書,業已交付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縣服務站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爰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99號被 告 NGUYEN DINH THANG (越南籍) 男 33歲(民國79【西元1990】年0 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縣○○鄉○○路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越南政府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採取邊境管制措施,內政部移民署針對在臺聘僱期滿或終止等居留原因消失之外來人口,因國際航班取消無法返國導致逾期居留,應持護照、無飛機航班證明或班機復航訂票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加蓋限期離境章戳後,限期於30日內離境;惟000年00月下旬越南政府已 鬆綁國際航班管制及班機復航,在臺居留原因消失之部分越南籍人士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持偽造航空訂票紀錄或航班取消、更改證明至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離境。NGUYENDINH THANG(中文姓名:阮庭勝,下稱阮庭勝)於109年2 月3日以移工名義入境,受僱於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從事 製造業技工,居留效期至110年12月23日止,詎其明知在臺 居留原因消失後須依規定出境,為求延長離境期限以達其非法居、停留於我國之目的,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越南籍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之聯絡,於000年0月間委託該越南籍男子辦理在臺延期離境事宜,由該越南籍男子提供偽造之溫馨旅行社-中華航空 111年1月13日CI-791航班訂票紀錄(預訂代碼:WTOLYV TXXUB2)、中華航空111年1月13日CI-791航班延誤/取消證明各1份予阮庭勝,阮庭勝於111年1月14日持憑上開文件至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 縣服務站向櫃檯承辦人員出示並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來人口居、停留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櫃檯承辦人員查覺有異,未核准渠延長離境期限。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阮庭勝警詢、偵查中供述。 (二)偽造之溫馨旅行社-中華航空111年1月13日CI-791航班訂票 紀錄(預訂代碼:WTOLYV TXXUB2)、中華航空111年1月13 日CI-791航班延誤/取消證明各1份。 (三)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111年2月21日2022TPEDE00060號函及111年6月2日2022TPEDE00230號函。 二、核被告阮庭勝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檢 察 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詹鈺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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