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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魏瑞紅楊麗文曾耀緯

原告
羅汶揚
被告
徐安德
被告
國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賢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安德被訴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