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振鋒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2因不滿告訴人A01未給付其幫忙催收債務之報酬,於114年1月5日17時30分許,前往告訴人之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催討報酬。因被告敲門,告訴人堅不開門,被告旋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情狀下,辱罵告訴人「幹你娘、A01,你娘老機歪、龜兒子你」。告訴人因此報警處理,警員到場後,告訴人始開門,並對被告嗆「不要緊,你要怎樣都來」等語,被告聽聞後,接續公然侮辱之犯意,辱罵「幹你娘機歪」數次,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