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5號
- 原告
- 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皇睿
- 被告
- 胡興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