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峯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峯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峯民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3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