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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沛文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峯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峯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峯民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3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3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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