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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怡蓁

聲請人
即被告
顏瑞瑩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旗津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即被告顏瑞瑩(下稱被告)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裁定羈押3月在案。惟被告所犯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14年2月12日確定,於同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開始執行(刑期起算日114年2月12日),此有本院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是被告本案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既已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而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其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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