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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29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湯淑嵐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彭金菊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5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彭金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彭金菊於民國114年6月13日12時35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竹北車站第一月台第6車廂候車處,見鄭子玄遺失在該處之背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鑰匙、金融卡、信用卡、悠遊卡、無線耳機、現金約新臺幣【下同】8,000元等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上開背包拾起後侵占入己。嗣鄭子玄發現背包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彭金菊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子玄於警詢之供述。

㈢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5張。

三、訊據被告楊彭金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拾獲告訴人鄭子玄遺失之背包等情,惟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其見告訴人之背包在候車椅上沒有人來拿,就將該背包拿回家,因為交給警察很麻煩要做筆錄,又因其患有憂鬱症,忘記有撿到背包,2、3天後才想起來,並翻看背包內容物發現證件上的名字和住址,其接獲員警電話後,覺得要趕快拿給被害人,就依證件上的地址找到告訴人住家,並把上開背包歸還云云。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拾獲告訴人遺失之背包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指陳在卷,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此情首堪認定。又被告既自承拾得該背包後,因怕麻煩做筆錄而未交予站務人員或警察機關處理,反將該背包攜回住處,期間亦未採取任何聯繫或查詢失主之措施;嗣於拾得2、3日後始查看背包內容物,既已由其中身分證件知悉失主之姓名及住址,亦未即依所載資料主動聯繫或返還,仍迨員警於114年6月18日上午通知後始前往告訴人住處返還,其種種舉措實與出於善意撿拾他人之物,善加保管並當即送往警局之常情有違。況告訴人指稱其遺失之背包內原有500元鈔票1張、100元鈔票4張,而被告返還該背包時,背包內現金卻均為1,000元鈔票,與告訴人遺失時之狀態不符,足見該等遺失物顯已遭被告使用,倘被告確存有返還拾獲之物之意,豈會讓自己之錢財與拾獲之物混同導致無法分辨何者為拾得之物?顯見被告所辯悖離常理,其不法所有意圖甚明,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彭金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案件之科刑紀錄,素行非佳,其僅為一己之私,恣意侵占他人遺失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於接獲員警電話後,即私下將所侵占之財物盡數返還告訴人,對其所受損害有所彌補,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財物,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均已歸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簡字第129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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