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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翊雯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泓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泓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泓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無不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復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迄未回覆,本院爰基於受刑人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其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11月間~   111年2月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040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29日 114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4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63號(0000000入監-0000000執行完畢出監)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16號(尚未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6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