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6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桂芬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02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竹簡字第111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桂芬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7時17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新竹市○區○○路000號威靈宮,跨越圍欄進入神明廳內,並徒手翻動神明桌上之金虎爺神像,致使該神像上之頭飾剝落而不堪使用(維修費約新台幣1萬3,800元),足以生損害於鄭慶欽,旋即騎駛上開機車離開現場。嗣鄭慶欽發覺受害,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委由張莉詠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之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